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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1. 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形式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聘请5名同行专家进行专业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
  (2)专业评审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分表》。
  2. 奖励办对专业评审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在分析评分结果并综合专业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形成专业评审意见,进行行业综合平衡,提出推荐奖励候选项目(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评审委委员进行综合审议。对于某些专业评审组个别专家评分特别偏颇、有失公允时,奖励办可个别调整评委补充专业初评;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辩、实地考察进行辅助评审。奖励办推荐奖励项目数量实行优中选优,限额推荐,推荐数量视当年参评项目数具体而定。
  奖励办综合行业平衡推荐奖励候选项目总数实行限额制:一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项,二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9项,其余为三等奖候选项目,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3. 评审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奖励办关于专业评审情况的报告,综合审议奖励候选项目,作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
  (1)审定一等奖项目。对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成为一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归类到二等奖投票表决。
  (2)审定二等奖项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项目,成为二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归类到三等奖投票表决。
  (3)审定三等奖项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项目,成为三等奖项目;其余项目作为缓评或等外项目。
  (二)特别贡献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
  1. 评审委主任委员会议根据特别贡献奖的奖励条件和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以会议形式讨论,进行综合比较,推荐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1项。
  2.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成为特别贡献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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