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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工作,根据《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钦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以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富裕和谐文明新钦州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钦州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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