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税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八条 公开资产管理的内容。
  (一)资产购置、处置、调拨和捐赠等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资产的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于3月31日前,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
  (二)资产公开内容:凡属房屋、土地、车辆、计算机类设备、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复印机、空调机及单价或批量达到规定金额(区局及地级市局10万元以上、县区级5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及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捐赠等,均应按其资产名称、数量 、金额、购置时间、转出(入)原因情况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开内部审计管理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计划,由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在区局当年审计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拟出本单位的审计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在系统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数量、被审计单位名称及预计进场审计时间等。
  (二)内部审计结果,在被审单位整改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以审计公告形式在系统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审计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的内部审计情况,于3月底前,以专题形式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内容包括: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审计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等。
  (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将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于3月底前,以通报形式在系统内公开。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除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外,各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在采购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在系统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代理机构等。
  (二)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小组,在采购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及执行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