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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强化经费使用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操作、保障运转。市局财务管理科是局机关财务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机关内一切财务活动的预算、审批、结算。
  第三条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审批、请款审批管理。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的规定操作。
  第四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和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如遇审批部门正职较长时间离岗,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及财务管理科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由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根据决定审批。
  第五条 经费支出分为日常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日常经费支出是指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上支出按下列办法审批:
  (一)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由市局人事教育科按国家统一规定核定,财务科根据人事教育科的通知直接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各类奖金及津补贴由职能部门提出预算方案,人事教育科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分管人事工作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增减、工资的发放标准,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预算,人事教育科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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