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主评单位的扣分及评级有异议的,核实确认签字盖章方税务局必须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处理决定书或者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说明材料,交主评方税务机关保存,并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填写扣分值及单位意见。
七、主评税务机关收到核实确认签字盖章方税务局提出的加盖了公章的处理决定书或者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说明材料后,从低计算实际得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此项工作9月30日完成。
八、对评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经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初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报送主评市国(地)税局审定并传送同级地(国)税局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异议方税务局必须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处理决定书和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说明材料。主评方税务局根据材料从低评定。此项工作10月31日完成。
九、对经国税局、地税局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国税局、地税局同时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公示15日内没有异议的,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通报市国(地)税局,由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评定意见材料传送对方税务局,主评税务局根据调查结果及评定意见材料从低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十、国税局、地税局对被评定对象的纳税信用等级不能统一意见的,报上级税务机关审定。
十一、由主评税务机关负责向被评定人送达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授予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牌匾。
十二、下列企业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