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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重要文稿。主要包括南宁市国税局领导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原件;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等;
  (三)本单位编辑出版的税务报刊和各种税收宣传出版物;
  (四)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各种音像制品。
  第五十二条 税收宣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一)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将税收宣传档案资料送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税收宣传稿件可采用按时间、类别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填写目录。
  (三)税收宣传照片按时间、地点、人物分类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配备照片说明,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亲分类装订成册。
  (四)录音带、录像带、vcd、dvd、flash等声像资料归档时应确保声音清楚、画面清晰,并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
  (五)为保证档案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损毁应归档的税收宣传档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税收宣传档案,并定期移交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发现税收宣传档案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予以补救。税收宣传档案应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提高税收宣传档案利用水平。

第六章 税收宣传纪律

  第五十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保密等方面规定,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新闻媒体或互联网提供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不实新闻;
  (二)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和信息;
  (三)向媒体新闻媒体透露未公开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内容;对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对外公布之前,擅自对外披露或评论;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税务机关名义外出讲课,或擅自将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个人以非职务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调整等重要内容;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引用与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有出入的数据信息;
  (六)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职权拉广告、拉赞助,推销书刊及音像制品;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摊派发行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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