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于媒体稿件,重点审核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市局税收工作思路,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数据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保密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稿件,必须经去密处理并履行保密审核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各类媒体稿件,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即审即退。
第三十四条 税收宣传月。
税收宣传月是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的有效形式,每年4月份为全国税收宣传月。
第三十五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并结合税收工作形式和宣传工作需要,做好活动项目策划,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第三十六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及重点项目,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南宁市国税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税宣传月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评估活动效果。
第三十九条 税收展览展示。
税收展览展示是通过树立税务形象标识、推广发布主题口号、制作公益广告、举办税收展览等方式,传播税收文化,增强税收意识,塑造税务形象,扩大税收影响的活动。
展览展示活动根据全市国税工作形势进行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并符合依法治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形象生动、寓意深刻、易于为大众所接受。
第四十条 税务形象标识由税徽、纳税服务标识等注册图标组成。税务形象标识按自治区国税局提供的确定。
税务形象标识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由各级国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规范使用。
第四十一条 税收宣传主题口号由各级国税机关从国家税务总局当年确定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口号中选用。
第四十二条 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负责确定税收公益广告的制作形式、内容和发布的时间、地点,并报宣传、工商等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