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政府信息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3.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4.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一)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电子邮件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接受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不断总结、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开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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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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