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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南宁市国税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办法、制度;
  (三)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区域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九)是否属于上级机关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十)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十一)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十二)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十三)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四)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
  2.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更新的;
  3.公开的形式不适当,不能达到公开效果的;
  4.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
  5.对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6.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予批评教育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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