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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四)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征管科牵头办理)
  (五)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由计征科牵头办理)
  (六)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七)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由财务科牵头办理)
  (八)党风廉政建设。(由监察室牵头办理)
  (九)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由流转税科牵头办理)
  (十)其它工作。(由相关职责部门牵头办理)
  第七条 凡列为主动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提出。各部门在公开事项决定后,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附件1),对公开事项的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附相关材料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时传送一份电子文档。发布可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信息时,在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名前,还必须经由法规科审核确认。
  (二)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要作出说明。
  (三)公开。公开事项确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国税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印刷宣传册等形式或渠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四)反馈。负责管理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当日,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文字说明,以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记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将公开事项进行整理,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五)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六)归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文稿等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4)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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