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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九条 计划征收科应在每年6月份对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进行验审,具体办法由市局另行下发。出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办理验审手续。

  第十条 出口商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并登报声明作废,核实无误后应及时补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第十一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各管理部门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后,由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十三条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涉及应补税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出口商按规定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时,有关申报资料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申报时限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受理申报的时间。

  第十四条 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纸质资料、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办税服务厅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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