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征收科:
1.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认定变更及注销认定的手续。
2.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涉税申请。
3.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调)库的办理。
(二)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级国家税务局(简称各管理部门):
1.负责本部门管辖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评估,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和日常检查工作。
2.负责本部门管辖出口退税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等。
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单证审核和日常检查工作。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1.负责贯彻落实总局、区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落实,对市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进行培训、指导、抽查、考核。
2.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统计分析。
3.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
4.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宏观监控分析,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等。
5.负责本部门管辖出口退税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复核、评估、日常检查及对各管理局日常出口退(免)税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6.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其他业务审核、呈报审批及移送办理退(调)库等日常管理。
7.外贸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应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