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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2008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13号)要求, 以及关于重新修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9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2007年推行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后,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既涉及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也涉及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各部门工作各有侧重。一是各办税服务厅侧重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凭证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税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侧重审核出口货物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相符,是否如实、足额申报纳税,是否有视同内销征税等情况,并做好审核疑点和预警评估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三是综合业务部门侧重审核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把好政策关。四是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严把终审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税款安全退付,加强对县(区)局工作的指导,夯实管理基础,抓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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