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退税执法行为,确保出口退税“规范、安全、高效”地进行和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桂国税党组字〔2007〕66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6〕3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的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其以下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中的公务员。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办理具体事务的税务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第四条 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减少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追究形式
第六条 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一)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
(二)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