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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五)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会务组织、审查须提交委员会及其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换届前期准备、章程规定起草等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二、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及上述规划的调整;

  (三)审议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区)总体规划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

  (四)审议建制镇、重点镇总体规划;

  (五)审议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

  (六)审议历史传统街区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审议30米(含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方案;

  (八)审议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或小区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项目的设计方案;

  (九)审议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或布局的调整;

  (十)审议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或方案调整;

  (十一)审议重要景观区域(青秀山、南湖、五象岭、大明山、邕江两岸、机场、火车站、会展中心、内河水系、广场等周边)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十二)审议重要交通工程(包括立交桥、轻轨、公交站场、大型公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工程、铁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以上道路设计方案等);

  (十三)审议城市防涝排涝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审议重要市政工程(公厕、污水处理厂、重要变电站及高压走廊、垃圾处理场等);

  (十五)审议城市景观工程(重要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内河整治景观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广场景观工程、重要地段的雕塑工程、夜景亮化工程等);

  (十六)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审议中心旧城改造中有关行政及技术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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