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违法生产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河政发[2005]5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七条的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必须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期登记手续。在尚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之前,矿山企业不能从事包括开拓、采准、切割、回采、出矿(渣)等采矿活动。在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山企业尚未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之前,其所进行的采矿活动,属无证开采的非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目前,我市一些矿山企业还存在持过期采矿许可证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现象,特别是一些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的情况下,借安全生产整改的名义进行回采作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浪费,同时也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为依法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开采,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我市矿山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违法生产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一、切实开展针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加大对矿山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
(三)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的持证矿山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摸底,造册登记,掌握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情况。
(四)责令本行政区内所有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自治区同意保留的整改煤井,在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以前,必须停止包括开拓、采准、切割、回采、出矿(渣)等一切生产活动,待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及有关证照后,才能恢复生产。
(五)切实加大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对不按要求停止生产活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民爆物品及矿山用电的管理,公安、电力部门对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自治区同意保留的整改煤井,公安、电力部门不得给予其供应民爆物品和电力。通过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停止供电等措施从源头上杜绝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