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11月6日召开的2006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市政府领导成员过半的情况下召开。要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适度开放原则。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会议需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应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或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并视情况邀请市民代表旁听,市民代表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三)公开透明原则。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新闻记者旁听,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予以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