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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实际居住地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应将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人户合一,以便管理,否则申请受理组织或管理审批机关有权不受理其申请或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户口在一起,实际并不在一起生活的特殊家庭或个人,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居民小组评议通过后,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城市低保救济。

  第二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就业的;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和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的时间,因组织原因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分配或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到当地后,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社区矫正五种人员(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矫正期内,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或戒毒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经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中男性年龄18-50周岁、女性年龄18-4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未劳动就业的(在校生除外),一般情况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间累计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初步核查,并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填写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享受保障金额,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基层组织、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并及时通过银行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半年或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对象按半年审批,其它对象按季度审批。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15日为受理申请时间;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保障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临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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