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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三)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但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电脑、微波炉、dvd、高档随身听(含cd、vcd、mp3)、摄像机、高档(数码)照相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机动船等;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

  (七)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

  (九)违法收养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二)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调查或日常管理的;

  (十三)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四)其它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人口的确定和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核定,具体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劳动收入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读书的,可不受户口迁出限制,纳入本市低保范围。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劵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

  (三)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劵、红利等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中奖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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