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柳州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经批准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第六条 保障对象
(一)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城镇孤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直系亲属,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老;
2.城镇孤儿。16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本市儿童或弃婴,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儿;
3.16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母已去世的弱智、残疾、精神病患者;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在职或待岗人员虽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虽领取退休金,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对象家庭。
(五)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七条 保障标准
(一)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必需品数量及费用、城市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恩格尔系数法和菜篮子法进行调查论证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特殊人员或家庭的救济标准按下列规定调整(各县可参照执行)
1.城市孤老、孤儿在现行保障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低保金;
2.民政优抚对象家庭(军属、烈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每月提高20元低保金;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提高20%的低保金;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差额补助基础上提高10%低保金;
5.患大病或重病、子女上学、重残疾人、单身母亲、三胞胎以上的多胞胎家庭等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差额补助10%-20%的照顾;
6.其他低保对象按现行低保标准进行差额或全额补助。
第八条 下列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系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二)申请低保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