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市兽医检疫站的基础上,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市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市渔牧兽医局管理;整合各县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县渔牧兽医局管理;各城区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
3.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在市兽医站的基础上,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市渔牧兽医局管理;整合各县畜牧兽医系统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和资源,组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县渔牧兽医局管理;各城区兽医技术支持职能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
为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各县设立畜牧站。
4.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一乡(镇)一站设立乡(镇)渔牧兽医站。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和经费等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监督和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草原(草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等。
原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