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柳州市城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规划》内容作为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进行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未经评估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规划建设;未实行“三同时”制度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各级政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要建立和完善以区、乡(街道)、村(社区)为基础,全民参与的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层层落实群测群防措施,指导、帮助群众建立日常的巡查检查、动态监测、灾情速报等防灾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
国土资源管理和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精准度,发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指导性作用。4级以上的地质灾害预报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指导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