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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市本级契税由金城江区财政局组织征收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市本级契税由金城江区财政局组织征收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5]1号)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3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你们代征河池市本级契税,市本级契税由金城江区财政局直接组织征收。请你们积极配合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确保纳税人在进行土地、房产转移时先缴清契税,后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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