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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情况的通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情况的通报
(贺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治理公路“三乱”,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确保我市境内公路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组成检查组于2005年元月26日-30日、2月17日-18日对我市辖区的公路所有站点、蔬菜运输“绿色通道”、上路检查执法情况、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和机动车辆检测检验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2004年以来,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各级党委、政府对治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作为纠风工作专项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做到了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坚持经常性组织督察队上路进行明查暗访,取得了明显成效。交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桂纠办发〔2004〕13号)规定,认真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重新核定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4〕32号)规定,站点实行“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林业部门形成检查制度,做到每月由分管领导组织一次以上的不定期检查。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桂纠办发〔2004〕13号)规定,对超载不超限的“大吨小标”的车辆,在运输途中暂不实施强卸载和处罚,由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告诫;对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暂不罚款、不卸载(分装)、不扣车。没有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和违反规定随意罚款、扣证和滞留车辆现象。认真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二十四小时内不准重复处罚。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保障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315号)精神,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04〕49号)要求,认真校对落实,取消了驾驶证年检费、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等收费项目,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市公安局下属车辆检验站严格按照桂价涉字〔1994〕040号文件及桂涉字〔1994〕02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2004年停收了复检费,没有乱收费及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均无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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