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宁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4.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计划项目的验收考核。
(四)考核奖励和总结表彰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作为一个单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各县(区)及各主管部门视情况实行目标风险抵押金制,每年目标计划项目验收考核完成后,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验收考核,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完善协调机制
成立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南宁市交通局。
南宁市交通局、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二)落实责任 保障建设用地
“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要作为一个单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以便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土地调整和拆迁政策,保障建设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的有关政策做好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调整工作,依法拆迁。
(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积极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申报项目,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十一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按各县(区)项目规模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分别列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整合相关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各级地方政府可引导受益群众和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筹资,要充分发挥沿线群众修路建桥的积极性,投工投劳,弥补资金缺口。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优先安排群众积极性高,受益人口多,经济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交通特别困难的公路项目;视轻重缓急不同情况调整项目实施序列。
(五)加大督查力度 构筑监督综合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