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行政村公路桥梁工程、渡改桥梁建设项目,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补助3000元/延米,不足部分市财政、项目所在县(区)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渡口改造项目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项目所在县(区)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农村客运站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通行政村水泥(沥青)路项目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执行。
(七)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所在县(区)财力及项目任务情况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对各项目的市级具体投资补助额每年度将另行发文下达。
五、资金管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交通系统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六、工作步骤
(一) 宣传发动
各相关部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为推进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实现奠定思想基础。
(二)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1.项目申报
(1)程序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交通厅签订的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和自治区交通厅对项目计划申报的具体要求,南宁市交通局将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各县(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未设交通局的城区由市公路处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分别负责公路、农村客运站项目)会同各县(区)发改部门,按照目标任务编制本县(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项目分年度明细计划(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必须已经获批准),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局初审,经征求南宁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上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国家交通部,上级下达年度计划后即组织实施。
为确保南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报上级资金的成功,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可按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