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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通达工程)、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以及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

  (一)农村公路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行政村公路、行政村通等级水泥路的建设标准均按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建议县通乡(镇)沥青(水泥)路路面宽度大于或等于5米;乡(镇)通行政村等级水泥路路面宽度为3.5~4.5米时,每隔200~300米应设错车道。要求路基排水畅通,涵洞每公里不少于4个,不含灌溉涵,灌溉涵根据需要设置。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注重生态保护,加强安全措施,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着重解决排水及防护设施,改善路面行车条件,按照就地取材、节省投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路面结构形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和对植被的破坏。

  (二)农村客运站按五级或五级以上公路客运站标准建设,具体技术指标按照国家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标准执行。农村客运站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闲置地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四、资金补助标准

  纳入南宁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项目,市、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本着“量力而行、积极配套”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配套工作。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自治区、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市财政、县(区)财政补助和业主自筹的办法解决,中央(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的补助标准按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工程直接费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市交通局补助0.7 万元/公里。

  (二)未通公路行政村的通达工程结合水泥路面实施的、行政村通等外公路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水泥路面的,以及通行政村已达等级公路但未硬化路面而进行水泥路面建设的,除国家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给予一定补助,尽量减少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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