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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其他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自筹资金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新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纳入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管理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前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依法归投资者所有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战时应当服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调度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用地,工程口部伪装房、进出通道用地,采用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予以提供。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申请报建,人民防空、建设与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环境保护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各项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报建获得批准,不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附加费,并免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环境保护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地产开发管理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不包括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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