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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5〕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防灾抗震、防空抗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要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是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坑道式、地道式、掘开单建式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缴入财政资金专户,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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