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民,给予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加大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投入力度,对自主创业农民进行融资服务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农民自主创业经营。
(3)鼓励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加快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技能、有资金、有条件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人员积极提供信用担保、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返乡创业人员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可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本市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新办企业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夯实转移就业基础
16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投入,从2006年起,市本级和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扩大融资渠道,广泛利用民间资金等社会资金,形成多方投入、共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良好局面。
六、深化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17改革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促进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凡具有就业愿望和能力,且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合格的本地农民初次就业者,统一发给《就业登记证》,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求职。
(1)在就业形式和制度上取消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其身份与城镇职工一样,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有和履行同样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2)取消企业用工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者一样凭学历、技能、素质等条件参与市场就业竞争。
(3)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各种限制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
18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环境。取消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限制,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允许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以及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务工人员在城镇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