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

  (4)建立完善外派劳务人员服务机制。加快建立区域间劳务用工合作机制,加强与各地的劳务交流与协作。要在劳务人员主要输入地设立外派劳务办事机构,市政府的驻外机构加挂“劳务输出办事处”的牌子,把组织劳务输出作为外派(驻外)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能。劳务输出办事机构要及时调研市场需求,提供劳务信息,与输入地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务工人员协调解决劳动保护、工资发放、劳务纠纷等问题,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
  (5)制订出台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办法。在统筹城乡就业的进程中,制订适用于城镇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办法,做到城乡一体化就业、打破各种所有制界限就业、城乡相互连通就业。对在各类单位和组织就业的劳动者,均应依法备案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相关劳动保障法规。
  13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形成城镇与农村相衔接、相配套、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后顾之忧。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14建立权益维护机制。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定期组织企业用工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上岗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其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权益。要继续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除按照上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解决好农民工子女进城就学问题,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5建立激励促进机制。(1)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本市农民工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