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首次参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办理的,提供法定监护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成年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一张,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未成年人参保申请表,缴纳保险费。
(二)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医疗保险证号、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一张,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续缴下年度保险费时,个人办理的,每年5月11日至6月20日期间由监护人到工商银行市内任一储蓄所签订代扣协议,并将保费足额存入监护人本人的医保ic卡,由工商银行统一扣收。由单位统一办理的,单位统一续缴。
第十六条 每个参保人只能办理一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退回所使用的医疗费用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同时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后,次年如需变更险种,每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变更手续。险种变更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由个人办理或单位统一办理的参保人员,变更监护人时需在每年4月1日至3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年满18周岁,仍继续在本市普通中学、职高、技校、中专、普通高校就读,需继续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就读证明,于每年5月11日至6月2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否则本保险至当年度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参保人新参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普通中学、职高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就读证明,方可办理参保。
新参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技校、中专、普通高校等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一张,统一办理参保。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每年6月30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及各项待遇标准,可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