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待遇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参保人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使用乙类药品、特殊检治项目时的先支付金额),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现金自付。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参保人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使用乙类药品、特殊检治项目时的先支付金额),每次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100元,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本保险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出院结账时,直接在医保收费系统中结算。
三级医疗机构,本保险按75%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25%;
二级医疗机构,本保险按80%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20%;
一级医疗机构,本保险按85%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15%。
本保险每年度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金额:综合医疗保险为4万元,住院医疗保险为2万元。
第九条 乙类药品支付标准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时,按药品总额个人先支付10%或20%,再按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
第十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支付标准
使用一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材料,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
使用二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材料,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可在本市选择5所定点医疗机构、2所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购药,就诊或购药时必须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确因急诊而就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本保险不办理市外转院手续,不报销市外医疗费用。属市医保中心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约定的疾病治疗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