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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保障我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凡年龄不满18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个人方式参保。
  第四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费用征缴和结算。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享受门诊待遇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40元;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
  第五条 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缴纳。
  第六条 保险费的管理
  市医保中心负责保险费的筹集,并将筹集的保险费转入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专户按规定管理。
  综合医疗保险按每人108元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个人所有,终止保险时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监护人。住院医疗保险不划个人账户。风险储备金按保险费的10%提取。管理业务经费、系统维护经费各按保险费的5%提取。
  第七条 保险生效及终止
  (一)初次参保,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保险费,90天后享受保险待遇。
  (二)连续参保的,每年5月11日至6月20日期间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年度保险费(以款到市医保中心专用账户为准),可连续享受保险待遇。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7月1日以后再缴费的,按首次参保办理。
  (三)参保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本保险,已缴纳(含预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个人账户余额返还本人或监护人。
  第八条 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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