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
  1、全市乡镇继续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市城区的街道办事处不属一级政府,是城区的派出机构,不设立一级财政,作为城区的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3、根据目前我市金融机构布局的实际,乡镇财政暂不设立国库。按照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的要求管理财政性资金。
  (二)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重新确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乡镇级的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将乡镇级比较稳定的收入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17%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营业税6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特产税。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上划自治区“四税”基数返还收入。
  对乡镇的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收入作为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为推进城镇化发展、搞好乡村水利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乡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出让收益、防洪保安费、育林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要作为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具体分配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他事权属于由乡镇履行政府职能依法依规收取的非税收入(含属乡镇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作为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
  2、重新确定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乡镇主要承担本乡镇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包括人大、政府、财政、纪检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共产党事务、群众团体、统计信息等事务)、国防(兵役征集)、公共安全(农村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事务、农林水事务、工业商业事务、其他支出。
  3、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数。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6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和2006年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作为收入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2006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返还额+2006年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基数+2006年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