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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我市乡镇财政自1999年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70号)以来,对贯彻落实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使乡镇财政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对促进乡镇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力度,自治区实行了新的对下财政体制,并对困难县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乡镇财政收支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中央和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壮大乡镇财政经济,为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完善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为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在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建立规范的县(市、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保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财政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给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不但要考虑乡镇政府所承担事权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来合理确定收支范围,同时要避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频繁变动。凡有利于乡镇政府职能完善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事权,应下放给乡镇。与此相适应,将适宜于乡镇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作为其固定收入来源。切实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定后,在体制执行中如遇到事权结构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相应收支基数的划转,调整财力分配关系,以保证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紧密结合。
  (三)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在原来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央实施的“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进行改革完善。加大财力下移乡镇的力度,逐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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