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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玉林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六、规范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收费和建设管理制度
  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免收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征收幅度的按下限执行。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账,确保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七、简化文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文化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八、实行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
  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企业用地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可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文化设施项目,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非盈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用地应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城改造中,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新建的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各类园区,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
  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用地,应按税收规定征税,纳税有困难的可依法减免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各级政府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发展用地应优先安排。特别是经自治区批准的重大文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建设用地征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企业。可在改制过程中以补交出让金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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