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享受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优惠政策。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给予倾斜,尤其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帮助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实际困难。
(一)对于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包括被抵债拍卖或依法关闭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时,不论是否抵押),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用作改革成本。
(二)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使用的工业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各种费用。
(三)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时,涉及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城管、车辆、供水、供气等权属变更的,有关部门只按变更名称收费。
(四)企业改制时,土地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视以下情况收费:属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有收费决定权的,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五)企业改革中涉及房地产处置税费收取问题的,按《关于玉林市城市信用社风险资产处置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玉市价[2002]73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这次改革中一次性补缴或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补齐的免交滞纳金和利息。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免收鉴证费。
(八)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近2年已经停产或基本停产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以上费用。
(九)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应当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