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可由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计发,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也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参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粮食企业的职工,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的企业,原是干部身份后转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在工人工作岗位满五年现仍在工人工作岗位工作的,可按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6.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玉发[2004]20号文件第四条 第二款执行。
7.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1998年粮改时已按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可继续依照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加紧协调,在这次改革中抓好落实;对1998年12月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9号)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实行统一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并按每人800元标准缴交社区管理费。
四、解决“老帐”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
已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要抓紧将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上划由县(市、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各地粮食局要切实负起管帐责任,保证帐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帐利息。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采取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通过采取以上办法,切实解决好“老帐”问题,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