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


  2.国有粮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包括被抵债拍卖或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时,不论是否抵押)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纳,然后再按规定返还。

  3.企业国有住房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抵偿。

  4.国有企业的房改资金统筹。

  5.对交通不便的乡镇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有困难的,可采取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承租或购买企业的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抵顶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成本的办法。这类企业欠交的劳动保险费可在各地的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解决。职工个人欠交部分则由个人负责缴交。

  6.同级财政适当安排补充。

  (二)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直及各县(市、区)要分别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按以上办法筹措的资金存入专户,并分别在市直粮食企业之间和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在资金使用方面,要首先保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及时兑现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要保证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扩大发展。

  (三)鉴于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用好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地人民政府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暂时调剂安排借支解决。

  (四)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

  1.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

  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粮食企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将其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确保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保证1998年12月粮改以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2.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 件的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