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的意见的通知(2007修订)

  (三)为了实现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和每年各级储备粮粮源的收购管理,应对灾荒与危及粮食安全的突发事件,确保农村生活安排的日常粮食供应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县级粮食购销公司适当保留和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粮食购销网点和人员。属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粮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8]62号)第三条 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个粮所不少于3人的工资费用。这类粮所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应以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2家以上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以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应急的成品粮油供应需要。

  (四)妥善处置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今后的发展,在留足企业和各经营网点今后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足够的仓库、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后,才对闲置资产进行处置。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根据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各县(市、区)在进行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切实做到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范操作。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必须严格依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 (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6]17号)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国资[2005]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

  (一)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资金,除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第一条 的规定执行外,还可按以下办法筹措:

  1.《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玉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3]135号)下发以来.国有粮食企业按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拆除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扣除拆除拆迁成本后的收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