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确保城乡清洁工程不断取得好成效,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 64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玉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先进个入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县(市、区)
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
2.认真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林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中的职责,同时要与辖区内乡镇、有关部门签订《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
3、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4、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5、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