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状况,施划一定的停车泊位,供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 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及公共场所。城市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占用道路的公共停车场、隔离带、坡路、路堤、边沟和桥梁。
第二条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玉林城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玉林城区停车泊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对玉林城区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临时停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玉林市公安局是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和保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玉林城区车行道上的车辆临时停放和保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单位内部设置的停车场(点)、专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由各单位、专业停车场经营业主自行负责保管,有条 件的应向社会开放,并接受车辆停放和保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