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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征收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及对象:玉林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营运车辆、营业场所等,均须按照本征收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单位自运外均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单位.由其直接征收和委托各相关服务或职能部门代收代扣。委托代收代扣的,由玉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代收代扣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书。凡未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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