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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州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市创建“广西园林城市”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 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落实领导分管园林绿化工作,把园林绿化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并制订单位园林绿化规划方案,建立园林绿化规章 制度。

  第二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园林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园林绿化经费,配备日常管护的专职或兼职绿化人员。

  第三条 单位庭院园林绿化规划布局合理,以植物为主,小品建筑点缀,乔、灌、花、草、藤配置得当,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景观效果好。

  第四条 各类新建、扩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三)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五条 单位庭院必须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新建单位庭院要有总平面规划图,预留园林绿地面积,并由有园林绿化建设资质的单位严格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实施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建设、规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第六条 各单位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第四条 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做到黄土不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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