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准予许可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地下管线特许经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 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开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投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