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和收入等,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待遇申请表须填写一式四份,名册表填写一式三份,保障金发放名册表填写一式四份。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核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审的低保申请对象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享受保障金额,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布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天,并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基层组织、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并及时通过银行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半年或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对象按半年审批,其它对象按季度审批。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15日为受理申请时间;每月 10日前发放上月保障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临时申请。
第五章 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编制财政年度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额,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按本级低保资金预算支出金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具体为市级按1-2%的比例,县、区按3-4%的比例,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扣押最低生活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