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等特殊情况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用完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低保救济。
第十九条 同一家庭中有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人员的,其家庭人均收入按两类人员的总收入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城市居民一方的成员低保救济。
家庭成员中农村居民在农村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视同城市居民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 凡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五)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六)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出具户籍空挂证明,并将证明提供给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实际居住地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应将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人户合一,以便于管理,否则申请受理组织或管理审批机关有权不受理其申请或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户口在一起,实际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特殊家庭或个人,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居民小组评议通过后,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城市低保救济。
第二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就业的;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和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的时间,因组织原因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分配或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到当地后,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中年龄在18-4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且不从事劳动就业的(在校生除外),一般情况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