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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失效]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
  (七)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
  (九)违法收养的;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一)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调查或日常管理的;
  (十二)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三)户籍空挂柳州市,但实际不在本市生活的;
  (十四)其它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人口的确定和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核定,具体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劳动收入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家庭成员中有在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读书的,可不受户口迁出限制,纳入本市低保范围。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二)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二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
  (三)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券、红利等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中奖所得的收入;
  (五)出租房屋、物品或转让财产、技术等所得的收入;
  (六)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
  (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一)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劳模津贴、政府给予的特别奖金;
  (二)学校、社会、个人或政府给予的困难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
  (三)个人、社会或政府给予困难家庭的临时困难救济金、一次性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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