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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资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柳州市常住(城市)居民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经批准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第六条 保障对象
  (一)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城镇孤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直系亲属,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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